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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诉讼证据具备的四个条件

商标诉讼证据具备的四个条件?商标诉讼都会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,商标诉讼的话首先就会取得证据,取证必须要具备四个条件,针对这个问题,作为西南地区的商标代理机构四川力久专业介绍。

(一)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

客观存在的事实,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,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,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,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,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、变化和造成的后果,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,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,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,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。凡属假定、猜测、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,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。(二)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

客观的事实很多,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,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。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,才能成为诉讼证据。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:

(1)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,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、变更、消灭的事实相联系。

(2)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,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。

(3)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,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,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。

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,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。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。

(三)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

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,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,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,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。根据《商标法》、《民法通则》等法律的规定,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、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,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,才能被承认,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。

(四)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

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,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,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,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,成为民事诉讼证据。无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,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,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。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,不仅能保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,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,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,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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